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81执29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常州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水晶城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6763345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州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481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32765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被执行人常州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10元、执行费39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当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常州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牌汽车,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轮候查封),名下×××房产一套,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汽车,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轮候查封),名下的保险保单本院已依法强制提取;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另**,二被执行人有其他未履行的执行案件。截至2024年1月3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6601.40元、案件受理费310元、执行费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常州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常州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常州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81执29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