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

广东省住建房地产发展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广东海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执异36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广东海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广州海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广东省住建房地产发展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中止对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大江涌27号地下层不动产的执行。在本案审查期间,广东省住建房地产发展公司于2020月6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广东省住建房地产发展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广东省住建房地产发展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皓 审判长 叶洁靖 审判员 黄 征
书记员 何耿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