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

***、广州宏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异589号 申请人:***,男,199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东沙街24号大院。 申请执行人:广州宏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宏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怡新路38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州南天花园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泰路50号之二自编01-03。 法定代表人:**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外经贸大厦2012、2013房。 管理人:广州联合德赛企业清算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宏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南天花园房产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2020年12月25日,其与原申请执行人广州宏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受让原申请执行人在(2009)穗中法执字第888号案件执行标的债权。根据该协议约定,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当由原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请求变更***为(2009)穗中法执字第88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提交的证据有:⒈债权转让协议;⒉关于认可***取得本案债权说明;⒊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通知;⒋债权转让通知书;⒌中国工商银行汇款电子回单。 本院查明,关于广州宏新投资有限公司诉广州南天花园房产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2008)穗中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判令:广州南天花园房产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向广州宏新投资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14725737元及利息;驳回广州宏新投资有限公司对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财政局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因广州南天花园房产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广州宏新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09)穗中法执字第888号。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0年9月7日裁定(2009)穗中法执字第8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2020年3月4日,广州宏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广州宏新投资有限公司,为甲方)与广州南天花园房产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双方确认,截止至2020年3月3日,乙方及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仍欠甲方利息合计1500000元,自解除查封之日起9个月内(最迟在2020年12月31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完毕上述利息;甲方配合乙方三日内申请法院解封(2009)穗中法执字第888号案已经查封的所有房产;如乙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支付双方所约定的利息总额,双方同意将已付资金作为(2008)穗中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利息部分还款,余下继续按判决书执行,或甲方可选择上述利息为债权另行起诉;等。 2020年8月27日,本院作出(2009)穗中法执字第888号执行裁定,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泰路以南、泰沙路变电站西地段2127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穗国地出合[2003]200号)的查封[原查封案号是(2008)穗中法民一初字第2号]。 2020年12月25日,广州宏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广州宏新投资有限公司,为甲方)与***(为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根据(2008)穗中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09穗中法执字第888号)对广州南天花园房产有限公司和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享有的债权及从权利,包括该债权的全部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等。 2020年12月29日,广州宏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南天花园房产有限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广州南天花园房产有限公司在回执上**。2021年6月4日,广州宏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广东建设报》06版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通知》,告知债务人广州南天花园房产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上述债权转让事宜。 广州宏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关于认可***取得本案债权的说明》,书面认可***取得本案债权,同意将***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再查明,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粤01破申67号民事裁定,受理海南邯钢实业有限公司对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州联合德赛企业清算顾问有限公司担任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执行标的为(2008)穗中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确定返还的款项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为广州宏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广州宏新投资有限公司)。现有证据证明广州宏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双方签订转让协议、通知了债务人,广州宏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亦书面确认债权转让的情况。***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2009)穗中法执字第88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刘皓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翠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