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

广州市广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初2759号 原告:广州市广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广州联合德赛企业清算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 原告广州市广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系本院(2020)粤01破115号案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原告广州市广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在五亿元以下,未达到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审判案件标准,且本案破产企业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所在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交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辖11号文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钜 审 判 员 王 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车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