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6662号之一
原告:上海祥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森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世杰,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祥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森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559,126.3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合同总价款180万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8年7月29日签订石材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石材,合同价款180万元,被告支付了20万元定金,截止2018年10月,原告向被告供货559,126.33元,但之后未能付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石材采购合同上被告合同章及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均系伪造,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石材的交易,涉案人员**也非被告员工,故要求将本案移送公安处理,原告亦同意本案移送公安处理。
审理期间,经本院释明,原告申请对双方争议的合同上的盖章及签名进行鉴定,但未在合理期间内缴纳相应的鉴定费用,本院视为放弃鉴定。经本院审查,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祥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