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1043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上海源***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森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20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森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