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森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1043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上海源***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森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20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森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