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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森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祥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森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3427号 原告:上海祥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森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祥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森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祥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祥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祥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