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执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吾斯曼阿塔吾西,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古力巴克南路西侧。 负责人:阿卜来提***,分公司经理。 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委员会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的(2021)***字第050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委员会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34,968.25元,执行案件受理费15,749.68元,合计应执行1,350,717.93元,本案于2022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新疆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书面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分别于2022年5月8日、5月16日、6月18日、8月31日、10月16日、12月15日、12月27日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有价证券、公积金、基金、股票、股权登记信息及税务信息、无车辆、土地、房产登记信息。2022年12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新疆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新疆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尚有1,229,610.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委员会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的(2021)***字第050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云  丽 审 判 员 吐尔洪江*** 审 判 员 许     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全 书 记 员 亚 力 坤 亚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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