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沙雅县新疆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雅县新疆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924民初782号
原告: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雅县人民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沙雅县新疆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雅县人民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雅县新疆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沙雅县古力巴克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分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布拉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分公司经理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6626.18元,减半收取13313.09元,由原告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宋川
审判员唐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房静静
沙雅县人民法院
诉讼费用计算详细清单
(2018)新2924民初782号
案件受理费计算公式:诉讼金额×0.8%+6800,调解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本案诉讼金额2478282.23元,案件受理费为13313.09元。
2018年11月21日
沙雅县人民法院
诉讼费用负担数额通知书
(2018)新2924民初782号
原告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3313.09元;
被告新疆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不负担案件受理费。
2018年11月21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