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新2924民初1472号
原告: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雅县人民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8年6月5日,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妻子),女,汉族,1968年3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确定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不知道被告在原告工地干活,被告2017年6月1日受伤住院。被告***与原告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沙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仲裁不服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被告没有签订劳务合同,2017年5月31日,被告在原告承建的工地从事砌砖工,2017年6月1日被告受伤;被告给原告干活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1日被告***经第三人***联系,到原告的沙雅县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干活,工资由***支付,按天计算,大工每天240元。2017年6月1日被告在工地包夹板,垒的砖踩空摔下受伤住院。第三人***系沙雅县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干活的砌砖工。被告向沙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12月8日经沙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仲裁不服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沙雅县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理系段如飞,工地负责人是***。
上述事实由原告、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社保证明、被告提供的仲裁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隶属关系,通过书面的劳动合同、工资卡、职工工资发放名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记录、考勤记录、及工作服、工作证等表现方式,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本案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在仲裁笔录中已明确”经第三人***联系,到原告的沙雅县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工地干活,工资由***支付,按天计算,大工每天240元。在工地没有填写登记表、发放工作服、工作牌,也没有打过考勤。”原告提供的社保证明证实被告在沙雅县社保局没有社会保险记录。故被告***与原告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并未形成工作上的隶属关系与工资上的支付关系,双方之间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
综上所述,原告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唐海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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