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沙民初字第1189号
原告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永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树礼,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树礼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谢树礼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沙雅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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