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执恢1057-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国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艳飞,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九品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国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九品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国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7)陕01民终13665号民事判决书、(2019)陕0112执异9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12执恢10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东彦
审判员 党白鹭
审判员 别 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立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