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国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九品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执复12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鹏,甘肃理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甘肃理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陕西国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张艳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娜,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倩,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九品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2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未央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国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达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九品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品鲜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未央法院(2019)陕0112执异23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未央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国达公司与被执行人九品鲜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国达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未央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陕0112执异97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二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二人应在各自抽逃出资范围内向陕西国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17)陕01民终136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上述裁定书生效后,未央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陕0112执恢1057号执行通知书,同日,冻结**银行账户,并向**送达了上述执行通知书。未央法院已解除对**的限制高消费。

未央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以(2019)陕0112执异97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系被执行人,未央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异议不成立,未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

**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未央法院对本案基础关键事实未进行查证,对原违反法定程序的执行行为未作认定,即驳回其执行异议,系认定事实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1.复议申请人**并非案涉被执行人九品鲜公司的股东,故不存在抽逃出资的基础;2.执行过程中,在未依法采取直接送达等并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即以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裁定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二、未央法院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程序不合法。复议申请人于未央法院开庭前提交了书面的《笔迹鉴定申请》,但被驳回,影响到案件全面、客观查证。综上,请求依法撤销未央法院(2019)陕0112执异234号、(2019)陕0112执异97号执行裁定及其(2019)陕0112执恢1057号《执行通知书》,解除对复议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陕西国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1、**申请撤销(2019)陕0112执异97号执行裁定属于对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实体程序提出异议。但是该裁定已经生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现在**对该裁定效力提出异议应当通过其他程序撤销,无权在恢复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2、**作为被执行人,一审法院依法查封其名下账户,执行行为合法,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其异议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综上,请求依法维持未央法院(2019)陕0112执异234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未央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与**系夫妻关系,***是九品鲜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在未央法院审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案件中,被执行人九品鲜公司答辩中曾作出 “***、**依照公司章程分别于2013年11月26日、2013年12月7日通过个人账户汇入第一期出资款及增资款,二人的出资分别经陕西诚悦会计事务所予以确认”、“九品鲜公司收到***、**出资款后,对外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将股东出资款退回股东情况”、“综上,公司股东***、**已经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等陈述。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请求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12执异97号执行裁定,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属于执行异议和复议审查范围。未央法院依据上述裁定向**发出执行通知并依法冻结**银行账户并无不当,**要求撤销(2019)陕0112执恢1057号《执行通知书》并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未央法院(2019)陕0112执异234号执行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执异23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成 哲

审 判 员  屈 娓

审 判 员  李 森



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惠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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