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国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九品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执异23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鹏,甘肃理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甘肃理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陕西国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马旗寨甲子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娜,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九品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路107号星河苑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2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国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达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九品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品鲜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称,贵院作出(2019)陕0112执异97号裁定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九品鲜公司是***成立的,其与***是夫妻,但***没有向其说过九品鲜公司成立及公司情况,公司成立期间其在坐月子,对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不知情,其并非被执行人九品鲜公司股东,不存在抽逃出资的基础,在其收到贵院执行通知书之前,对自己系九品鲜公司股东一无所知,其未在九品鲜公司设立登记的任何文件资料上签名或提交设立申请,未实际投资、参与股东会议等,他人冒用其名义登记为股东,其将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登记,并视结果决定是否提起行政诉讼。贵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包括追加裁定书,严重违反诉讼程序,邮寄送达存在明显错误,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公告送达严重违法,致其没有及时诉讼导致追加裁定书生效,应当予以撤销。故请求:贵院撤销(2019)陕0112执异97号执行裁定书及(2019)陕0112执恢1057号执行通知书,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和限制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国达公司称,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系九品鲜公司登记股东之一,已向九品鲜公司实际投资入股,存在抽逃出资基础并实际存在抽逃行为。九品鲜公司参与了追加被执行人程序,***作为九品鲜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应当知晓追加被执行人程序,贵院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并无不妥,采取公告送达亦合法有效,请求依法驳回异议人的请求。
被执行人九品鲜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国达公司与被执行人九品鲜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国达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陕0112执异97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二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二人应在各自抽逃出资范围内向陕西国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17)陕01民终136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上述裁定书生效后,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陕0112执恢1057号执行通知书,同日,冻结**银行账户,并向**送达了上述执行通知书。本院已解除对**的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以(2019)陕0112执异97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系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呼延莉
审判员  王冬青
审判员  严 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