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民辖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庆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彭原镇李家寺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国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马旗寨甲字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庆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国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3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庆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是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关联公司,各项职能管理部门均设在集团的生鲜事业部,受集团公司统一管理,总部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区。2020年10月28日,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组,该院已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苏01破38号民事裁定予以受理。同时,包括庆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在内的122家雨润集团下属关联公司也已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合并重整,并于2021年3月3日至4日在该院召开了听证会,即将作出相关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349-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陕西国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庆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破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裁决对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等44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上诉人庆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位列名单第32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349-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丽萍
审判员 杨 华
审判员 闫 弘
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