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2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国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九品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国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九品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国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36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54074.34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九品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证券及互联网银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九品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社会公布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军
代审判员党白鹭
代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