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潮建筑工程公司

天津市金潮建筑工程公司与天津黄崖关长城风景游览区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蓟民二初字第0055号
原告天津市金潮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火车站路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天津市金潮建筑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住本单位。
被告天津黄崖关长城风景游览区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蓟县黄崖关。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金潮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天津黄崖关长城风景游览区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