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潮建筑工程公司

天津市宗泽建筑工具租赁站与天津市金潮建筑工程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5民初4390号
原告天津市宗泽建筑工具租赁站。住所宝坻区建设路东段。
经营者***。
被告天津市金潮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天津市蓟县火车站路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被告***。
被告孟宪才。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