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安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与泰州市汇邦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202民初3050号
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东风路阳光新城****。
负责人:王拥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荣、王云燕,该行员工。
被告:泰州市汇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共建区**厂房****第****>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王吉,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泰州市昊天易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江洲北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易小鸣。
被告:易小鸣,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泰州市安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泰镇路,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泰镇路东侧约100米、疏港路北侧****1005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被告:谢聪,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东郊支行)与被告泰州市汇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邦公司)、**、王吉、泰州市昊天易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易小鸣、泰州市安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公司)、谢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东郊支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荣、王云燕到庭参加诉讼,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行东郊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汇邦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900000元、利息58499.38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7月16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二、判令被告**、王吉、昊天公司、易小鸣、安顺公司、谢聪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诸被告承担。
原告农商行东郊支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流动资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借据、系统打印单、被告身份证、营业执照及股东会决议。
诸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有关联,故确认其证明力。现确定案件各要素如下:
一、主债务情况:2019年8月30日,原告农商行东郊支行与被告汇邦公司签订编号为(东郊)泰农商流借字(2019)第08301802号《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农商行东郊支行向被告汇邦公司提供2900000元贷款,借款期限自2019年8月30日至2020年7月3日,借款利率以借据记载为准,借据记载年利率为7.83%,逾期还款则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2019年10月30日,原告向被告汇邦公司发放了2900000元贷款。后被告汇邦公司未按约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涉诉。截至2020年7月16日,被告汇邦公司共欠原告借款本金2900000元、利息及罚息58499.38元。
二、担保情况:2019年10月23日,原告农商行东郊支行与被告**、王吉、昊天公司、易小鸣、安顺公司、谢聪签订编号为(东郊)泰农商流保字(2019)第08301802号《流动资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王吉、昊天公司、易小鸣、安顺公司、谢聪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2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的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昊天公司、安顺公司在签订上述保证合同之前分别向原告提交了同意本公司为汇邦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股东会决议(均由全体股东签名)。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州市汇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900000元、利息及罚息58499.38元(截止2020年7月16日),合计2958499.38元,及自2020年7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泰州市汇邦贸易有限公司、**、王吉、泰州市昊天易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易小鸣、泰州市安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谢聪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诸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汇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诸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468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468元。
审 判 长  环 震
人民陪审员  周秋萍
人民陪审员  蒯立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林 夏
书 记 员  孙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