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执16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陵支行,住所地泰州市。
负责人:陶丁旺,行长。
委托代理人:顾敬一,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泰州市安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被执行人:泰州市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沐铜。
被执行人:谢聪,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任国平,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易小鸣,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陵支行与被执行人泰州市安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聪、任国平、易小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02执16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金红
审 判 员 戴古贤
审 判 员 王海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潘一鸣
书 记 员 陆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