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921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酒泉友园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友园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酒泉友园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土地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酒泉友园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认可本院司法查询结果。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60502元全部未履行,执行费3808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