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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与酒泉友园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921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酒泉友园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友园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酒泉友园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土地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酒泉友园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认可本院司法查询结果。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60502元全部未履行,执行费3808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