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鲁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65766号





原告:上海鲁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登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贲,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鲁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受理诉前调解案件,于2021年7月14日收到原告上海鲁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原告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鲁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俞 坚






书 记 员


张 晔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