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佳依建筑材料销售中心与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65202号





原告:上海佳依建筑材料销售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谢丽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贲,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强。
原告上海佳依建筑材料销售中心与被告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佳依建筑材料销售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佳依建筑材料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上海佳依建筑材料销售中心未予缴纳。









审 判 员


张瑞明






书 记 员


张 晔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