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99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昆山开发区弘基财富广场5号楼60室。
主要负责人:孙彩云。
被执行人: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梅花路289号341室。
法定代表人:高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669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1935.73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