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922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4月15日出生,现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7107497A,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弘基财富广场5号楼60室。
法定代表人:孙彩云。
被申请人: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17598731,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梅花路289号341室。
法定代表人:高强。
被申请人:太仓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02196336N,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朝阳西路199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健。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太仓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7日裁定对被申请人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太仓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5230.3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太仓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太仓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 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