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太仓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922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4月15日出生,现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7107497A,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弘基财富广场5号楼60室。

法定代表人:孙彩云。

被申请人: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17598731,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梅花路289号341室。

法定代表人:高强。

被申请人:太仓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02196336N,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朝阳西路199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健。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太仓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7日裁定对被申请人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太仓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5230.3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太仓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上海国宏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太仓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 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