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钵池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钵池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22民初7663号
原告:***,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江苏钵池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诉被告江苏钵池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