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娟芬、常州市兴城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苏0404执749号
苏娟芬,常州市兴城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娟芬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兴城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苏娟芬赔偿款18629.11元,诉讼费用1496元,利息84.76元,合计20209.87元。执行费203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2021)苏0404民初4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 丁淼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