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城县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拜城县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26财保3号

申请人:拜城县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拜城镇解放路西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杨义刚。

被申请人:帕尔哈提·***,男,1982年4月8日出生,住新疆拜城县。

申请人拜城县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帕尔哈提·***名下位于××县、拜城县交通路华庭小区3栋3单元302室的房子予以冻结。申请人拜城县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函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拜城县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帕尔哈提·***名下的的位××县、拜城县交通路华庭小区3栋3单元302室的房子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拜城县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班   学    强

二 〇 二 〇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祖丽皮也木·艾合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