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城县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恒言信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01民初8379号
原告:新疆恒言信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路东侧(航通钢构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沈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拜城县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拜城县解放路西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恒言信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拜城县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恒言信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恒言信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恒言信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计3,505元,由原告新疆恒言信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延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孜乃提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