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22民初1880号
原告:***,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拜城县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解放路西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杨义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门关市29团新城镇河北花苑商铺15栋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石元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与被告拜城县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曹辉
人民陪审员 王军
人民陪审员 拜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