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城县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拜城县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22民初1880号
原告:***,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拜城县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解放路西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杨义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门关市29团新城镇河北花苑商铺15栋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石元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与被告拜城县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曹辉
人民陪审员    王军
人民陪审员    拜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