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2财保62号
申请人:***,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申请人:拜城县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解放路西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杨义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拜城县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505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拜城县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0505元。
案件申请费225.0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美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朱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