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22民初1274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拜城县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环城南路鼎隆华府小区。
负责人:周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拜城县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县分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计5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美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