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926民初546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务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越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拜城县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解放路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拜城县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拜城县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拜城县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拜城县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