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杭州中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3民初8224号
原告:杭州中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佳源银座1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245007052。
法定代表人:裘建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观海,浙江宝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中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因原告杭州中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012元,减半收取7006元,由原告杭州中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