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杭州中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3民初162号
原告:杭州中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佳源银座1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245007052。
法定代表人:裘建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观海,浙江宝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宝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桐乡市巨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复兴南路1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528657667。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桐乡洲泉分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洲泉镇东田村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62546691X。
负责人:陆竞岗。
原告杭州中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于2020年3月6日追加桐乡市巨能置业有限公司、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桐乡洲泉分公司为第三人。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46元,减半收取70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