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23执保5号
申请人:杭州中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花园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245007052。
法定代表人:裘建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司马旅游码头南码头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91MA35HP171B。
法定代表人:郑建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423民初277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永修县支行账内资金4320543.22元(账号14×××8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永修县支行账内资金4320543.22元(账号14×××85),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上官晨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雪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