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江西华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中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司马旅游码头南码头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91MA35HP171B。
法定代表人:郑建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中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花园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245007052。
法定代表人:裘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中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19)赣0423民初277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将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永修县内的工程交由被上诉人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地块位于焦武公路北侧永修县内,本案应由永修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请求:撤销武宁县人民法院(2019)赣0423民初277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永修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本院根据《关于推进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和《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方案》文件精神,在给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复函中明确,“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后管辖范围内,所有的民事一审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由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故武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景华
审判员  黄艳丹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赖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