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杭州中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23执94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花园岗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245007052。
法定代表人裘建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荣海,男,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杭州市拱墅区,系该公司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蕾,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司马旅游码头南码头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91MA35HP171B。
法定代表人郑建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19)赣0423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武宁县房管局、武宁县车管所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3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94.816619万元,截至2021年9月22日已执行0万元,未执行194.816619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上官晨南
审判员 潘 晓 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洪 亚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