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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和与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2268号 原告:**和,男,1966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化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奕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与被告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绿化园林有限公司、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和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顾丽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