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2268号
原告:**和,男,1966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化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奕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与被告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绿化园林有限公司、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和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顾丽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