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海南腾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海南腾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8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腾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岭南路276号-3。
负责人:燕会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群,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腾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6号瑞特广场6层602-1房。
法定代表人:孙晓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群,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中原东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开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海南腾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焦作分公司)、海南腾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第四工程局)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1)豫01知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腾达公司焦作分公司、腾达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在收到本院诉讼费用限期交纳通知书后仍不予交纳。
本院认为,腾达公司焦作分公司、腾达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南腾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海南腾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21)豫01知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 宁
审 判 员  佘朝阳
审 判 员  柯胥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瑞梅
书 记 员  谭秀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