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陆军保障部、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23民初2295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辽宁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陆军保障部。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中原东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卫国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陆军保障部、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和解并支付全部工程款为由,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4元,由**负担。
审判员 韩 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
书记员 郭承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