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2民初113号
原告:***才郎,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藏族,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原告:***,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被告:***,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第三人: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中原东路1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53552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才郎、***与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才郎、***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才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才郎、***负担。
审判长 哈斯巴根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熊 小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