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北京天海智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2190号 申请人:北京天海智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30层30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中原东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天海智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天海智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511.4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北京天海智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天海智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511.4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