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辽宁忻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德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10433-1号 原告:辽***。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辽***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公司与被告辽***公司、中国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77元,减半收取10338.5元,由原告辽***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