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忻荣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德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4民初10433-1号
原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中国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77元,减半收取1033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