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127民初1313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中原东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53552J。
被告:***,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男,199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3元,减半收取计84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