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响与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某某正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127民初1313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中原东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53552J。 被告:***,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男,199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3元,减半收取计84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