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响与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正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127民初1313号 原告:**响,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中原东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53552J。 被告:**正,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男,199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响与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响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正、***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3元,减半收取计847元,由**响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肖 帆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