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9民初6374号
原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八都贯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英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营路街道贵乌北路187号中大国际广场A区1**24层1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英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