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新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抚顺新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抚顺玉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2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新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胜利经济开发区平山街。
法定代表人:曹善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百杰,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抚顺***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华山路华山工业园区D区5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传玉,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抚顺新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抚顺***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2月24日、3月11日、5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各项财产进行查询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超限制高消费。经过本院对被执行人各项财产进行查询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立伟
执行员  田成君
执行员  王永嘉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