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新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抚顺新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抚顺某某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2执恢149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新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胜利经济开发区平山街。
法定代表人:曹善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百杰,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抚顺***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华山路华山工业园区D区5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传玉,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抚顺新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抚顺***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恢复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7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ZL20型装载机一辆、CPD1.5B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一辆、ZL50B轮胎式装载机一辆等三辆工程车进行司法评估、拍卖。其中,CPD1.5B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在第一次拍卖中以7600元拍卖成交;ZL50B轮胎式装载机在第一次拍卖中以40800元拍卖成交;ZL20型装载机经过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致使流拍,申请执行人以流拍价33116元接收该车辆以物抵债。另,在评估、拍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垫付评估费5000元、助拍费1000元,共计6000元,此款应从拍卖回款中予以扣除。因被执行人抚顺***油化工有限公司未全部偿还债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超限制高消费。经过本院对被执行人各项财产进行查询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王立伟
执 行 员 王 宇
执 行 员 王永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陈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