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新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抚顺市兴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4民终26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市兴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原审第三人:抚顺新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胜利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
原审第三人:田某某,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原审第三人:蒋某某,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
上诉人抚顺市兴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抚顺新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田某某、原审第三人蒋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0)辽0404民初2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抚顺市兴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抚顺市兴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抚顺市兴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 强
审判员 黄 霞
审判员 梁馨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