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81民初603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宁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国大道诚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153438249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宁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 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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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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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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