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宁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81民初603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宁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国大道诚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153438249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宁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 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